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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酒椅厂家告诉大家对醉酒的人采取保护性措施

一、对醉酒人员采取醒酒措施是否合理

        由于每个人对酒精的适应程度不同,醉酒后的反应也不同,对一些行为举止失控,可能对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不仅不宜立即进行询问,还需对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约束。醉酒主要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由于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范畴,这里的醉酒指的是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是通常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生理醉酒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负责任,主要根据在于:

(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减弱,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的条件;

(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对于如何判断醉酒人酒醒,目前为止尚无科学的判断,办案人民警察可依据行为人表述、思维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还可征询醉酒人本人或者其亲属、朋友的意见。这在开展询问工作时很有必要,如果确定其可以正确表达有关情况,就可以进行询问,而没有必要规定必须等多长时间才能进行询问。执法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由于条件所限,不宜在较长实践内对醉酒违法嫌疑人进行约束或者醉酒违法嫌疑人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予以处置的,在不影响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通知醉酒的违法嫌疑人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待其酒醒后,再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在询问笔录中将违法嫌疑人因醉酒无法及时接受询问的有关情况注明,以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对醉酒的人采取保护性措施,指的是一般性的措施,可以放置在公安机关的场所,但要确保场所内和醉酒人身上不存在威胁人身安全的物件,并派人严加看护。《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作出了规定,候问室是针对继续盘问工作设置的,很多情况下,醉酒的人和被盘问人的身份是重叠的,每个派出所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场所合理性,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醉酒人、他人及公共的人身财产安全,并非拘泥于特定形式,这在实践中不科学、不灵活也不现实。约束椅、警绳、约束带针对的是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已经到了举止失控的程度的情况下不应使用此些约束装备。

创建时间:2021-03-29 20:10